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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索赔争议的鉴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7 10:40:22点击:15


5.8.1 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1.索赔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分担工程风险方面的责任再分配。
2.成功索赔必备三要素:
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有理),
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有据),
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按时)。
3.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数额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和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其中有关协议、纪要以及工程中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必须是双方签署的。
4.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2)设计交底记录、图纸变更、工程变更记录等。
(3)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施工进度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以及施工日志、备忘录、有关施工部位的录像等。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7)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9)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0)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12)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价格、工期的文件等。
5.逾期索赔失权
6.承包人注意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的内容区别。
7.注意不同合同类型的索赔项目。
5.8.2 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人已经答复但未能达成一致,鉴定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对方当事人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人应在厘清证据事实以及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2 对方当事人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鉴定人应根据相关证据和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5.8.3 当事人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有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 合同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作出鉴定;
2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3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停工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临时停工、停工待命、停工撤场。不同的停工类型计算的损失范围不同:
(1)临时停工损失的计算
临时停工多因临时停水、停电,地下降碍处理等原因造成。这类停工一般都要办理签证。签证上要有具体的停工、复工时间及人员、机械数量,人员停工费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人数计算。机械停工每天只计一个台班、采用租赁形式的按租赁费计列。
(2)停工待命损失的计算
停工待命常常是由于发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批术资料等,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停工后,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停工持命,可向为包人提出以下费用索赔:
停工窝工费。因为停工原因消除后工程还要继续进行,所以,施工人员不能离开现场时,将造成人员的大量窝工。
停工期间周转材料费。承包人的周转材料是租赁的,可按租赁费计算,若周转材料是承人自有的,可计算材料摊销费。
停工期间机械费。机械是承包人租赁的、可按租赁费计算。若机械是承包人自有的,也参照租赁费计算。
停工期间的其他费用。例如对已完工程的保护费,运至现场的材料保管费,以及现场人员的现场经费等。
此外,发包人要求加快进度而赶工的费用增加、继续施工的涨价损失等方面。其中涨价损失的计算最为复杂,一般需要有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现场实际管理记录等方面的资料,因此需要承包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预留相应的记录和文件资料。
(3)停工撤场损失的计算
工程终止,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停工,窝工是不同的概念。停工是指工程施工的停止;窝工是指承包人所安排的员工、机械超过了实际施工需要,导致员工、机械的效用不能有效发挥。只有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窝工,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
5.8.4 因不利的物质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承包人提出应增加费用和延误工期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鉴定:
1 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后及时发出指示同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的,鉴定人应采纳这一数额鉴定;发承包双方未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的,鉴定人通过专业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2 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的,鉴定人可从专业角度进行鉴别、判断作出鉴定。
1.不利的物质条件: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区分不可抗力与不利物质条件,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不利物质条件仅需要满足不可预见的条件即可。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应符合两点:一是客观上发生了对合同实际履行产生了影响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二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
3.《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不利的物质条件。
鉴定人应关注的是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费用及延误工期补偿的前提条件为:其一,不利物质条件的发生应当是承包人所不可预见的;其二,承包人采取的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措施应当是合理的。此外,当不利物质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具有以下义务,一是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二是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通知中描述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其无法预见的理由。由此可见,在不利物质条件并非无法克服的前提下,承包人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保证施工的连续性。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鉴定人应关注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否发生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之后,如是,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工期和费用损失。因为若承包人未延误工期,合同的履行就不可能遭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
5.8.5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正规博彩网站排名》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正规博彩网站排名》GB 50500-2013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两种方式。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适用补偿性赔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一般在商品或服务欺诈中才适用。
本条提出了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补偿性赔偿范围的原则:
(1)赔偿实际损失规则:除赔偿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半成品等直接损失外,还须赔偿管理费用。
(2)可预期损失规则: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预期的收益,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本条直接指利润,并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
即按照承包人报价中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具有可操作性。
如上述两种计算都无依据时,还可以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亚洲博彩平台排名》(建标〔2013〕44 号)附件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一、(五)利润中“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量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 但不高于7%的费率计算”的规定参考计算。

内容来源:造价约法

文章来源:亚洲博彩平台排名咨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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